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坑口电厂应当优先利用矿井水。煤炭生产企业应当优先选择矿井水用于煤炭洗选、井下生产、消防、绿化等。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