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坑口电厂应当优先利用矿井水。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优先选择矿井水用于煤炭洗选、井下生产、消防、绿化等。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