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三十条有效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废弃物申报登记管理和限期治理制度。产生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矿井水、焦炉煤气、镁渣、电石渣、赤泥等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源、产生量和上年度废弃物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