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矿井水、焦炉煤气、镁渣、电石渣、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