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矿井水、焦炉煤气、镁渣、电石渣、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