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方针,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园区承载、项目带动和科技进步,提高资源产出率和传统产业循环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