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流通和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推动公共建筑、居民小区、酒店、洗车业等节水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方,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公共设施保洁、道路洒水、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