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推动公共建筑、居民小区、酒店、洗车业等节水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

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方,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公共设施保洁、道路洒水、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