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全省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处置中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