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建设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和分拣加工中心。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区域性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