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领域的循环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工作,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秸秆还田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支持企业、个人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对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