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二十条有效煤炭生产企业和煤层气开采企业应当坚持采煤、采气一体化,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煤层气资源利用率。鼓励和支持低浓度瓦斯、风排瓦斯的利用,发展煤层气提纯液化、精细化工等产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