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煤炭生产企业和煤层气开采企业应当坚持采煤、采气一体化,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煤层气资源利用率。

鼓励和支持低浓度瓦斯、风排瓦斯的利用,发展煤层气提纯液化、精细化工等产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