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企业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水资源。

鼓励和支持废水循环利用。工业用水可以采取单位独立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也可以采取集中连片进行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园区,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再生水回用管网设施。节水设施、回收利用设施和回用管网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