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循环经济技术导则,并在应当标识的产品及包装物上标识其能效水平和资源消耗情况。

鼓励企业进行循环经济标识认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