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固体废物、废气、废水、余压、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暂时无法利用的,应当予以合理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