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固体废物、废气、废水、余压、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暂时无法利用的,应当予以合理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