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六十条已废止依法以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