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预告登记第四十九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