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