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预告登记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