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