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预告登记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