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凭证;(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