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六)城乡规划许可证;(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