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六)城乡规划许可证;

(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