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