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