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六)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