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