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凭证;

(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