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