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