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