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房屋登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以及房屋登记的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等具体事务。国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