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房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