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证;(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凭证,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