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证;

(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凭证,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