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并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情况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