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受赠人应当与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华侨捐赠项目管理责任书。受赠人应当定期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