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对因不可抗力被毁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拟拆除、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由受赠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由原备案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受赠人应当及时将拟拆除、报废项目的有关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