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转让、抵押、拍卖,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告原备案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