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因不可抗力被毁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拟拆除、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由受赠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由原备案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受赠人应当及时将拟拆除、报废项目的有关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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