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对拟撤销、终止、合并、拆迁的华侨捐赠项目,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价值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由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