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案件查处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发现查处错误的,应当立即依法纠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