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并已生效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