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