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第十条已废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