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辖区司法鉴定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检查、督促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二)依法组织制定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疑难和有争议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