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