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