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一)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超越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转委托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