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三十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补充鉴定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