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