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三十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补充鉴定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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