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