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