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